第一条 科研项目是指根据一定研究方向,围绕相关选题,按照要求申报或委托立项,并可以通过持续研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完成结项的学术课题。
第二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及馆内自立项目三类。纵向项目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立项的学术研究课题;横向项目是指社会团体、企业委托立项的学术研究课题;馆内自立项目是由本馆根据工作需要立项的学术研究课题。
第三条 科研项目申报与管理由学术委员会指导,遵循科学分类、程序规范、责权清晰的原 则。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财务处与项目所在业务部门共同管理。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负责全面推动项目研究和有关学术交流工作,合法合规使用经费,定期报告研究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上报研究结项材料,接受学术委员会、财务处及所在部门对科研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项目申报、评议项目立项和执行。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项目登记、备案、统计以及申报、变更和结项等相关材料的报审、存档及信息发布等工作,并协调推进全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执行,督促项目负责人开展研究。
第七条 财务处按照“分类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的原则,负责项目经费的入账、核账、签字报销及支出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统筹制定项目预算,监督项目经费使用,审查项目决算。
第八条 项目所在业务部门负责跟踪项目负责人开展研究和有关学术交流,及时结合部门工作对其进行考核,初审项目报销,要求项目负责人合法合规使用项目经费。
第九条 项目申报一般由申报人提交书面申报书,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再统一组织并按流程申报,但部分横向项目可由各部门视业务情况自主开展,无需通过学术委员会。
第十条 由学术委员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项目申报,应由学术委员会初审通过后,统一报送。未正式批准立项的项目申请材料,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不予保留和退还。
第十一条 申报获得立项的各类项目均需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提交合同书、委托书或协议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馆内自立项目的申报根据年度科研项目指南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获得立项后,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下达书面立项通知书。
第十三条 馆内自立项目分为重大、重点、一般和培育四种。重大项目资助经费为11-15万,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为6-10万,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为2-5万,培育项目资助经费为1万。项目立项及经费额度由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馆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四条 馆内自立重大、重点项目的申报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一般项目的申报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培育项目的申报原则上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学士学位。引进人才的科研项目经费可视具体情况由学术委员会按重点或一般项目资助。
第十五条 自立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开题,并将开题情况报送至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由其他项目发布机构立项的课题应按其要求组织开题。自立项目获得资助后一年未开展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将撤销该项目,并收回全部经费。由其他项目发布机构立项的项目,按照相应项目研究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自立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研究题目、内容、成果类型等,必须变更的应按程序报送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由其他项目发布机构立项的课题应按其要求提交材料,经对方审核同意变更后,变更结果报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七条 自立项目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延期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术委员会评议决定。未经申请,逾期不结题者,终止项目并收回科研经费。终止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馆内自立项目。其他项目的延期情况依照项目来源单位的有关规定或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在研期间,项目负责人若调离本馆的,除馆内自立项目外,项目及其经费(不含配套资助经费)根据馆长办公会决议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